最近,本报记者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获悉,创世纪转基因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创世纪公司)为了维护本公司两项发明专利实施的合法权益,打了近两年的官司,终于得以胜诉。
记者经采访该公司代理律师梁顺伟,了解到创世纪公司依法维护专利权的经过。
上世纪90年代初,我国棉铃虫大发生,导致棉花大减产甚至部分绝产,挫伤了棉农积极性,并直接影响我国棉花产业安全。为了环保、有效地控制棉铃虫,我国科学家攻关研发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编码杀虫蛋白质融合基因和表达载体及其应用”发明专利(业内俗称“单价”专利)和“两种编码杀虫蛋白质基因和双价融合表达载体及其应用”专利(业内俗称“双价”专利)。经过10余年的产业化应用、推广,有效遏制了棉铃虫对棉花的危害(防治率达80%~90%),对确保棉花稳产、高产,减少化学农药使用,保护环境,维护棉农身心健康做出了巨大贡献,产生了极好的社会经济效益。这两项专利新技术在国内领先,国际一流。
创世纪公司在取得“单价”专利的专利权后,于2000年又与“双价”专利权人签订《Bt+CPTI双价杀虫基因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创世纪公司对“双价”专利享有排他实施许可权,并有将“双价”专利分许可给第三方实施的权利;未经创世纪公司同意,“双价”专利权人不得将“双价”专利再次许可给国内的任何第三方;创世纪公司有偿实施“双价”专利。
2004年12月7日,创世纪公司作为专利许可方与河南省安阳中棉科贸公司(简称“安阳科贸公司”)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创世纪公司是“单价”专利的专利权人,同时拥有“双价”专利的排他实施许可权和分许可权。创世纪公司授权安阳科贸公司可以同时实施“单价”专利和“双价”专利;专利使用费采取保底费加提成的方式计算,年保底费为70万元。该合同签订后一段时间内,双方均按约履行。
2005年12月21日,安阳科贸公司又找到“双价”专利权人,希望获得“双价”专利实施许可,并与“双价”专利权人签订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安阳科贸公司在获得“双价”专利权人授权后,于2006年3月14日起诉创世纪公司,要求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安阳科贸公司与创世纪公司之间签订的关于“单价”、“双价”两项技术《专利实施许可合同》。2007年1月16日该院判决,解除安阳科贸公司与创世纪公司于2004年12月7日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创世纪公司不服,依法上诉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创世纪公司一直享有“Bt+CPTI双价”杀虫基因发明专利的排他实施许可权和分许可权,并始终履行合同;安阳科贸公司请求法院解除其与创世纪公司所订立的《实施许可合同》的诉讼没有依据,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实体处理不当,该院依法予以改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安民三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驳回安阳科贸公司的诉讼请求。
另外,创世纪公司还起诉安阳科贸公司拖欠“单价”、“双价”专利技术使用费。此案经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安阳科贸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创世纪公司专利技术使用费。据悉,安阳科贸公司已按判决要求给创世纪公司支付了专利技术使用费。
以上两案的终结,宣告创世纪公司依法维护“单价”、“双价”两项技术专利权全面胜诉,创世纪公司对“双价”专利依法享有的排他实施许可权和分许可权再次获得审判机关终审法律文书的确认。
创世纪公司维护专利权胜诉后,该公司总裁杨雅生博士提示生产、经营单位:鉴于“双价”专利权人依约定不能许可第三方实施“双价”专利,故直接从创世纪公司同时获得“双价”、“单价”专利实施许可是一种经济、可行的安全模式。 (原载2008年5月12日《农民日报》第5版 记者:宋逊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