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淑萍:权威解读品种审定制度改革

 

2015-11-16 中国育种家联盟

记者:您如何看待新《种子法》针对品种审定所做出的修改? 

马淑萍:此次《种子法》修改的力度非常大,其中修改内容比较多的地方就是品种管理。新《种子法》对品种管理制度进行了新的安排,涉及这几个方面:第一,对品种审定制度进行了改革。第二,设立了非主要农作物登记制度。第三,给育繁推一体化企业开辟绿色通道,绿色通道的实质就是让育繁推一体化企业对其自己选育的品种自主进行试验。第四,同一生态区省际间引种由批准改为备案,简化引种程序。 

记者:新《种子法》针对品种管理制度进行的改革将怎样发挥作用? 

马淑萍:第一就是简政放权。例如过去审定作物有28种,现在只有5种需要审定,管的更少了。 

第二,强调主体责任。品种登记需要申请者提交文件和种子样品,管理部门只做书面审查,申请者要对所提交资料及标准样品的真实性负责。主体责任意识不断被强调的同时,育繁推一体化企业自主试验,他们就要对自己的品种真实性和实验数据负责,我想他们不会去“跑点”,也不会改数据。引种也是一样,一个品种在一个省审定了,在同一生态区的相邻省企业想推广这个品种只要做试验备案即可。我们一直在强调种业市场中企业的主体责任,这是符合市场化,符合种业发展规律的。 

第三,促进企业创新。如今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在育种创新上投入很多,这些投入绝大部分用来培育新品种,过去试验容量有限,企业需要申请区试名额,而开辟绿色通道之后,育繁推一体化企业可以自主试验,这样一来就给了创新成果一个很大的出口。虽然原来也有出口,但是原来的出口受名额限制,如今没有了名额限制,就加速了品种向市场转化速度,可以极大地调动企业创新的积极性。 

第四,加大了政府的执法责任和监管责任。绿色通道、引种登记等过程都是由企业自己做实验,这也就对政府的监管责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新《种子法》对品种管理做出了这些制度改革,接下来农业部就要制定各个具体的管理办法,例如修改品种审定管理办法、制定品种登记管理办法等。 

记者:新《种子法》颁布后,农业部办公厅紧随其后发布了《进一步改进完善品种试验审定工作的通知》,目的何在? 

马淑萍:从《种子法》实施以来,国家和省两级审定了2万多个品种,为我国粮食增产和农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品种审定工作随着种业的发展也存在一些问题,有很多不适应现代种业发展的地方。 

现行品种审定标准不能完全适应市场需求。市场对品种的需求趋于多元化的,特别是一些特异性品种的要求越来越高,例如适宜机械粒收的玉米品种,要求抗倒伏、脱水快、籽粒破碎率低、耐密植等。我们的品种审定标准怎样适应这些品种的选育,适应市场需求是一个重要改革方向。品种审定标准是一个导向,什么样的审定标准就引导育种家培育什么样的品种,审定标准的制定要依据市场需求。过去是育种家育什么品种,就审什么品种,生产上就用这些品种,现在要反过来,市场需求什么品种,就制定相适应的审定标准,以此引导育种家培育市场需要的品种。 

此外,品种试验容量不足、审定周期长、实验方案设计等也存在一些不适应的地方。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从今年7月份开始起草《通知》,对社会关切做出了回应。 

记者:接下来,品种审定的修改将围着什么思路进行呢? 

马淑萍:我们品种试验审定修改完善的基本思路是,围绕“转方式调结构”制定目标,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现行法律为依据,调整完善试验指标体系,拓宽试验渠道,推进信息公开,强化责任追究,每个环节都要各负其责,真正使品种试验审定工作做到公平、公正、科学、效率。 

记者:改革具体措施有哪些呢? 

马淑萍:第一,要建立一个科学、适应产业发展的品种审定指标体系。在一定水平的产量基础上,强调品种的安全性,同时更加注重特殊性状,如抗倒伏、脱水快等。 

第二,《通知》中最大的一个亮点,就是拓宽试验渠道,解决试验容量不足的问题。《通知》中提出,有三大联合体可以自主开展品种试验,企业间联合体、科研单位间的联合体以及科企之间的联合体,这就极大地减轻了国家和省级的试验压力,同时也强化了企业和科研单位的主体责任。 

第三,公开试验过程、优化实验设计。针对试验时间过长这一问题,对于一些表现特别突出的品种,第二年的区域试验和第三年的生产试验同步进行,从而将整个过程缩短了一年。值得注意的是,同步进行而不是合并进行,也就是说生产试验和区域试验还是要分地块进行的。 

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严厉打击“跑点”行为,对每一个环节的责任人,试验人员、审定人员、管理人员都强调其责任,如果责任没有到位就要给予相应的处分。 

此次《通知》是改进和完善品种审定工作的重要举措,目的是让一个好的品种审定制度真正发挥作用。在执行上不能有偏差,要审出好品种来,为农业调结构转方式提供更多优秀品种,给农业生产强有力的支撑。